外界關注因疫情而超過兩年未入境的台商權益,財政部昨(1)日表示,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方面,會從寬認定,若台商對身分認定有疑義,可先按往年申報方式申報;地價稅方面,申請自住優惠稅率,依規定不一定要「本人」設籍,也可以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許多海外國人超過兩年未入境,遭戶政機關遷出戶籍,擔憂所得稅、地價稅等權益連帶受到影響。
財政部昨日表示,在綜所稅方面,依所得稅法規定,在國內有戶籍、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境內,或無戶籍、一年內在境內居留滿183天者,應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並適用5%到40%累進稅率。
原本跨境移動或工作者在疫情期間,可能因防疫措施導致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認定個人居住者身分疑義。
財政部指出,防疫措施屬緊急、短暫性質,不宜就此改變居住者認定,不過各區國稅局在適用所得稅法規定時,會就個案事實從寬處理。
納稅人若對身分認定仍有疑義,可按以前年度申報方式先行申報,於稽徵機關有查核需要時,就其個案情形提供相關事證以供認定。
另外在地價稅方面,主要影響是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申請上,財政部表示,要申請自宅千分之2優惠稅率,不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在該地設籍為限,若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也可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
此外若納稅人本人在遷出戶籍的次年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遷入戶籍,符合自住條件,並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者,遷出戶籍的次年地價稅仍可適用自住稅率。
舉例來說,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土地所有權人受疫情影響,無法回國致戶籍於今年2月1日遭遷出而無人設籍該址,當年仍可適用千分之2稅率,若在明年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遷入戶籍,明年就仍可適用千分之2稅率。
來源:引自 110.12.0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