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國安法補漏 保護關鍵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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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國安法補漏 保護關鍵技術

法務部、陸委會近期陸續提出《國家安全法》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修正,分別是關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要求政府挹注資金單位如有涉密人員赴陸需要申報,以及防堵陸資借用人頭的規定。

本次國安法修法可以補目前營業秘密法的不足,因現行《營業秘密保護法》以域內、域外區分刑度,但事實上,在域外使用竊取的營業秘密不一定與國安有關,在域內使用竊取的營業秘密也可能涉及國家安全。這種分類和法制設計,本來就不太能處理國安層級的問題,例如有人偷了珍奶配方到舊金山使用,這就與國安無關,偷了半導體的核心研發資訊,在竹科附近租個辦公室,一樣可能危及國家關鍵技術。

所以這次正本清源,以國安概念為核心,當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以下簡稱關鍵技術)被竊取時,若認為背後有其他政府勢力介入,就應該要會構成經濟間諜。美國1996年時就已有對應的《經濟間諜法》,然我國半導體技術至關緊要,法制層面卻尚未相當完備。

當然,此修正草案有些內容可再調整,因為本修法草案構成要件有二,第一,須為外國政府派遣之人;第二,是被偷的技術須為經政府公告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

事實上,「關鍵技術」與「營業秘密」二擇一即可,兩者不須綁在一起,因為技術可以是一個訊息、一個點子,但不一定會是營業秘密,因為要構成營業秘密,就須符合秘密性、經濟價值與合理保密措施三要件。

假設有某廠商鐵了心不想保護技術,只要讓這技術沒有合理保密措施,不成為營業秘密即可,如此修法將會自縛手腳。實則關鍵技術一旦是經國家認定,就當然是攸關國安、會影響我國經濟命脈或長期受政府補貼的技術,不能說是企業自行研發的,要進行任何商業行為與合作,所以不算國家關鍵技術。

國外相關立法,例如美國規定,只要是外國政府勢力派遣者,偷的是營業秘密就構成,不必是經公告的關鍵技術;而南韓則是更直接,僅規定只要偷的是關鍵技術,無論是否為外國政府派遣者,就會構成違法。

這次國安法修正可謂「集天下之大成」,將美、韓兩國的概念湊在一起,構成要件門檻會過高,未來可能會一個案件都沒有,反致「防君子不防小人」。因此建議可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的「營業秘密」四字拿掉。

此外,本次修法草案也有規定,關鍵技術清單的制定,是由科技部會銜經濟部等部會參與,產業一定有機會反應,一如美國也是不斷在更新國家核心技術清單來進行管制,還有我國對於戰略性高科技物品輸出入之管理。

我認為企業界應可欣見本修法,無須過度擔憂,因為這個修法並沒有要限制企業與任何人合作,也不是對產業活動進行事先審查或干預研發,更不是國家要把手伸進這些技術,而是當這些關鍵技術被偷的時候,國家提高保護的強度。

最後,陸委會對兩岸關係條例的兩項修正,則分別是針對政府挹注資金的單位,如工研院、國衛院等,若為涉及尖端核心機密的研究人員,赴陸前須申報,以及要防杜陸資借用人頭在台灣開設公司、從事不法活動。

這三項修法,都是要保住台灣的經濟核心命脈,方向值得肯定,也不會對企業營運有所干預,是相當正確的補漏行為。(本文由陽明交通大學特聘教授林志潔口述,記者鄭鴻達採訪整理)

來源:引自 110.12.1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