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案停職後復職,根據財政部解釋令,一次領取停職期間薪水時,可分別併入各年度薪資計算所得稅,不會因為一次領取造成適用較高綜合所得稅率級距。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財部曾發布解釋令,納稅人因涉及刑事案件或公務人員懲戒案,判決確定後獲准復職,而一次領到薪水時,在辦理復職當年度的綜所稅申報時,應附上各年度薪資明細表,將各年度薪水歸課到對應年度。如果納稅人因公司未依勞基法規定而提起訴訟,經法院裁判勞工勝訴,一次領取補發薪水,課稅也如前述作法歸課各年度所得稅。
來源:引自 110.12.1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