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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醫藥單據列報 面臨刑責

列舉醫藥費扣除額節稅,萬萬不可擅用他人醫療單據,台北國稅局表示,曾有民眾偽造不實醫藥費單據,虛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因而遭到起訴、揹上刑責。

官員表示,綜所稅申報過程中,可以選擇採定額的標準扣除額,或是將年度間的捐贈、醫藥費、房租或房貸利息等加總,提出相關單據,核實申報為「列舉扣除額」,可減除金額有機會高於標準扣除額。

如果採列舉扣除額申報,在醫藥費部分,只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帳目經財部認可的醫院進行的醫藥支出,才是稅法承認的醫藥費。

然而國稅局日前查獲一個案例,一位黃先生為逃漏綜所稅,把家人醫療費用收據當底稿,塗改姓名、就診日期、收據日期等內容後,製作影本並向國稅局申報,虛列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官員表示,對於這種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行為,不僅會視為漏稅裁罰,還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本案不僅遭到起訴,更經法院判決,裁處有期徒刑。

來源:引自 110.12.2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