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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費列扣 別犯三大錯誤

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可採列舉扣除,其中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是常見的節稅方式之一。國稅局提醒,列舉醫藥費小心別犯三大錯,包括不能偽造不實醫療單據、保險理賠部分不能扣除、非屬醫療行為不能認列。

日前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2019年有267戶納稅人綜合所得總額超過200萬元,但所得淨額為零,不用繳綜所稅,外界認為極度不公,其中,醫藥費列舉扣除無上限是原因之一,財政部也指示國稅局應定期查核相關情形。

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人辦理綜所稅申報,可合法善用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不過若偽造、變造不實醫藥費單據來虛列扣除額,不僅會被剔除補稅,甚至可能會涉及刑責。

國稅局舉例,納稅人甲君為逃漏綜所稅,明知自身並未支付醫療費用,卻將乙君取得的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收據等作為底稿,塗改姓名、就診日期等內容,再影印、假造印章等方式,製作虛假證明,被國稅局發現,認為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此外實務上最常發現的錯誤,是納稅人將已受保險給付的部分,也列報醫藥費扣除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之所以提供醫藥列舉扣除額,是希望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時,可保障納稅人基本生活所需,但若醫藥費已受保險給付弭平,就不可再列報扣除額。

國稅局指出,最常發生爭議的是日額型保險以及團體保險,因為這兩種保險僅須醫師診斷證明書,無須醫藥費收據,就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導致民眾誤解。

此外國稅局也提醒,稅法規定可列報的醫療費用,是針對個人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費用,且須是給付給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的醫療支出才可列舉扣除,若是單純以美容為目的所支出,將不可列報醫藥費扣除額。

來源:引自 110.12.2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