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遇到產品或原料有瑕疵,須留意報廢相關規定,北區國稅局表示,首先,原則上若非會計師簽證案件,皆須請主管機關、稽徵機關派員監毀,才可認列損失;其次,若是要報廢海外的商品,更須取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境外公證機構監毀及簽證。
官員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1條規定,無論是商品本身,或是產製所需的原物料等,若因過期、變質、破損、呆滯而無法出售及加工,走向報廢一途,須循程序完成報廢,才可在稅務上列報損失抵減。
依報廢產品、原料的量體差異,適用的程序有別,官員指出,申請報廢金額若在500萬元以下者,只要檢附申請書等相關資料,經稽徵機關審核無異常後,便會通知事業提示銷毀過程前後的照片備查,不必走實地現勘的規定,但照片上須加註日期。
如果申請報廢金額超過500萬元,官員表示,這類報廢項目,就必須要經過第三方驗證,譬如透過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至於未經會計師簽證的企業,就要在產品過期、變質、破損等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國稅局,或事業主管機關協助監毀,以監毀後的證明文件,核實認定損失;前述報廢損失的金額,原則上是依照生產成本來看,而不是依未來的售價。
官員強調,整套監毀的程序,是避免事業宣稱報廢,實際上卻私下出售產品或原料套利。
另外,對於廢品的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台商全球布局,有些產品的毀損或變質,可能會在海外發生,官員提醒,如果須報廢境外倉庫的商品,且無法委託國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政部日前曾提出函釋,此類企業可以在報廢之前,「事前」先向所屬國稅局核備,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請求境外公證機構、檢驗機構監毀,並檢附機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盤點及監毀過程的影帶、相片等紀錄,相關證明還須由我國駐外使館驗證。
來源:引自 110.12.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