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5條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於今日三讀通過,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及電動機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
此次修法還刪除滯納金加徵基準及繳納期間屆滿30日仍未繳清稅款者移送強制執行的規定,回歸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
財政部說明,此次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為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賡續扶植國內電動車相關產業與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有利節能減碳及產業發展,也順應國際支持綠能車輛發展的趨勢。
來源:引自 110.12.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