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表示,之前有位陳先生繼承爸爸留下的多筆農地,以為農地符合免徵遺產稅要件,當時就沒辦理遺產稅申報,然而國稅局後續查核時發現,其中好幾筆土地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早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又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1條的放寬適用規定,已不符合免稅資格。此案最後被核定補稅,土地價值合計有800萬餘元,繼承人被補稅加罰逾百萬元。
官員表示,當被繼承人死亡時,若遺有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皆應於申報遺產稅時,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另外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再附上農地農用證明書,才能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免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