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騎樓供人擺攤 適用較高房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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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宅騎樓供人擺攤 適用較高房屋稅率

自家樓下出租供人擺攤,當心影響房屋稅的認定,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屋簷下供擺設攤販,可能涉及出租或營業行為,影響自住房屋的認定,因而會適用較高的稅率。

稅務局指出,若屋主、攤商間無租賃關係,且屋內空間未提供營業使用,便不涉及出租或營業使用,只要符合相關要件,便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反過來說,對於持有完整透天厝產權的屋主,將騎樓、屋簷供人擺攤,同時藉此收取租金,或是自身開店做生意,便會歸入營業用途,須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表示,如果房屋有部分是住家用途,另一部分為非住家用途,可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稅,騎樓、屋簷供人擺攤也比照適用。

來源:引自 111.01.1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