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者30人以上公司 應訂性騷擾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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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者30人以上公司 應訂性騷擾防治措施

勞動部昨(20)日表示,為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發生,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明定,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違者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

根據性平法規定,十人以上公司要設性騷擾申訴管道;30人以上企業則要備置「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勞動部並表示,雇主知道職場性騷擾情形,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以建構友善安全職場環境。

為利雇主內部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時,有所依循,勞動部訂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並提供相關範本,供企業下載運用。

來源:引自 111.01.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