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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盜版侵權 改列公訴罪

為配合「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高標準,行政院會昨(20)日修正《著作權法》、《商標法》,將數位盜版等重大侵權行為改「公訴罪」,且對涉及商標涉及刑責行為的處罰要件,從「明知」改成「故意」。

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為因應我國推動加入CPTPP、符合該協定相關規定,修正著作權法及商標法兩草案,均為台灣展現與國際接軌決心的配套,有助落實商標權人及消費者利益保護,加強保障著作權人。

經濟部說明,本次修正是為積極爭取加入CPTPP,確保我國企業公平競爭環境,以期加速我國智慧財產產業環境與國際接軌,提升產業長期競爭力,因此配合CPTPP智慧財產權章節的規定,提出相關修正草案。

經濟部說明,著作權法修正重點,包括將侵權情節重大的非法數位盜版、散布及公開傳輸行為,改列非告訴乃論(公訴)罪,並將有償、原樣重製、造成100萬元以上損害,作為認定侵權情節重大的三要件。

第二,因光碟式微,已非主要侵權來源,且盜版光碟已包含在數位盜版範圍內,因此刪除相關加重刑則規定,回歸適用一般重製、散布罪刑責規定,並配合刪除相對應的沒收、沒入規定。

至於商標法修正重點,刪除現行商標法仿冒標籤的民事責任,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才會構成侵害的主觀要件,回歸一般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歸責條件。

此外,本次修正也增訂仿冒商標或團體商標的標籤等行為有關刑罰規定,將對進口仿冒商標標籤、包裝等準備及輔助侵權行為科以刑責,可提升商標權人商品銷售與獲利,強化商標保護。

來源:引自 111.01.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