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證券交易所得,目前為停徵所得稅的狀態,不過對企業而言,未必是完全免稅,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國內證券的交易所得,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納入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官員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1條規定,我國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止課徵所得稅,但是為了維護租稅公平,還要再將適用免稅或租稅減免的項目,合併計算為基本所得額以及基本稅額,以免過度優惠而侵蝕國家稅基。
日前有間甲公司出售國內乙公司的股票,於2018年度產生2,000萬元證交所得,然而卻在營所稅結算申報時誤填,列為「證券交易損失」,官員表示,這個失誤雖不影響當年度的營所稅額,卻會被視為漏報基本所得及基本稅額。
目前營利事業基本稅額的計算,是以各類免稅所得以及租稅減免項目合計,減除50萬元基本所得免稅額後,乘以12%稅率來計算基本稅額,再將營所稅額、基本稅額相比,取較高的一方計稅。
官員表示,若營利事業未正確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除依法補徵稅額,還會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在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幾乎不用繳營所稅,但是基本稅額卻有234萬元,還因為被國稅局抓到漏報,不只補稅,更面臨額外加罰。
特別針對控股型企業,官員強調,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證券或期貨交易所得,雖然目前皆停徵所得稅,但仍應依規定正確計算基本所得額,避免因疏忽而遭補稅處罰,損及自身權益。
來源:引自 111.02.0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