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經營不善欠稅,不只是負責人會被追究,南區國稅局表示,即便是參與營運程度較低的公司股東或董事,也可能在公司經營不善倒閉、滯欠稅捐時,連帶被列為限制出境對象。
官員表示,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欠繳稅額達200萬元以上,被國稅局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判定有必要時,可能會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對於已經倒閉解散、或已經廢止登記的公司,官員表示,負責人可能會負責後續清算作業,此時稅法的限制出境對象,則會轉為清算人。
官員指出,然而在負責人不明,股東會又沒有選任清算人的情況下,依《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的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董事,都會成為法定清算人,因此在此類情境中,全體股東或董事,都有可能被被限制出境。
納稅義務人一旦被限制出境後,便須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全額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
來源:引自 111.02.1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