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尹先生(化名)收遺產稅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繳納期間至110年8月25日止。尹先生申請延期繳納獲准,延至10月25日。尹先生對核定稅額不服,10月22日申請復查,被台北國稅局以過了申請期限駁回。國稅局說,尹先生必須在9月24日前申請復查。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人須在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台北國稅局長宋秀玲說,原稅單在本案指的是國稅局第一次核定的繳納期限。納稅人以為是延期繳納的截止日,這就弄錯了。
用台北國稅局的說法,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相關法規規定,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繳納稅捐,經核准,稅捐繳納期限雖延後,但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來源:引自 111.02.1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