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提供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優惠,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列報時須留意實質投資範圍,公司若承租房屋,將其增建為櫃位、門市等,這類「租賃改良物」不算實質投資範圍,相關資本支出不能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台北國稅局表示,實質投資範圍以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為限,若公司向他人承租房屋,增建租賃改良物,雖為建築的一部分,但並非公司興建或購置,支出就不能列為減項。
舉例而言,甲公司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中,列報軟硬體設備實質投資支出2,600萬元,作為未分配盈餘減項。然而國稅局查核發現,其中有1,500萬元是百貨公司櫃位或承租店面門市的裝潢工程支出,最後核定將1,500萬元從減項中調減,並以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5%,計算應補稅75萬元。
來源:引自 111.02.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