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國家稅捐債權,行政執行分署皆會使出渾身解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對於欠稅不還的納稅人,行政執行分署可向欠稅人的債務人核發執行命令,若其債務人沒有提出聲明異議、也未支付金錢給國稅局或行政執行分署,將可強制執行。
北區國稅局表示,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案件,經移送強制執行,若欠稅人對於第三人有金錢債權時,行政執行分署可向這位第三人核發執行命令,禁止欠稅人收取、也禁止其債務人向其清償。
國稅局表示,依規定,第三人若不承認欠稅人的債權存在、數額不正確或其他可對抗請求等事由,應於收到執行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如果第三人未在期限內聲明異議,也未將金錢支付國稅局或行政執行分署時,相關機關可向第三人強制執行。
來源:引自 111.03.0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