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誤開發票給消費者,有二種補救的方式,台北國稅局表示,原則上應將誤開的發票收回作廢,補開正確版發票;但若遇到無法追回發票的情形,可主動向國稅局報備,一年更正次數在三次以內,不會挨罰。
台北近來便發生某餐廳新進工讀生不熟悉POS機操作方式,誤將銷售金額99元,輸入為9,999元,經發現時消費者已離開,無法將統一發票收執聯收回作廢,令業者面臨營業稅大增100倍的情形。
官員指出,營業人規模成長後,須開立的發票愈來愈多,難免有誤植金額的情形,時不時都會傳出相關事件,通案來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發票上的記載事項若書寫錯誤,應將誤寫的發票收回。
除了收回發票,為了避免消費者該發票被挪作它用,官員表示,營業人還必須將在發票的收執聯及扣抵聯,雙雙註明「作廢」字樣,另行開立正確發票交付買家;若是電子發票,更要將作廢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但是B2C的消費模式中,官員表示,由於統一發票上未記載買受人資訊,開出發票的營業人,常常無法找到消費者,也就無法收回原發票作廢。
官員表示,營業人遇到此情形,可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進行調查前,檢具敘明開立錯誤的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錯誤事由等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
透過第二種方式向國稅局報備的情形,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每家營業人在一年之內,最多可以有三次得以適用免費,但是從第四次開始,便不再適用免罰規定,呼籲商家留意相關規定。
來源:引自 111.03.0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