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基金會調整資產配置,當心影響免稅的資格,北區國稅局表示,基金會將資產配置境內金融商品,可符合免稅規定,但對於境外基金等金融商品,則可能不符免稅標準,須課徵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符合法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其本身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可以免納所得稅。
以企業基金會為例,官員指出,免稅標準中明訂,其基金及各項收入的運用,除了放在銀行存戶,或是提出作為零用金外,還可以用於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定存、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的商業本票。
官員表示,稅法許可的內容中,甚至包括上市櫃公司股票、信託商品等,各類經主管機關核准的項目,基金會置產於大多數國內的金融商品,也符合免稅資格的認定。
來源:引自 111.03.0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