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在多人繼承遺產的案件中,繼承人間若協議分割遺產,即便有人拿得多、有人拿得少,皆不會構成贈與,不必擔心衍生額外贈與稅。
《民法》當中設有「應繼分」的規定,官員表示,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規範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可以確定每個繼承人最少應得的權益;不過若是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讓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比其應繼分更多的遺產,這部分民法沒有限制。
官員指出,有些民眾在處理家人遺產時,會詢問部分家族成員間繼承超過應繼分,會不會衍生稅務議題?其實這個想法是多慮了,繼承人協議取得遺產後,不用再跟應繼分相比較,也不會發生繼承人之間相互贈與問題。
舉例來說,陳爸爸過世時僅遺有一筆土地,繼承人有其配偶、兒子及女兒共三人,雖然民法規定應繼分為各三分之一,但後來家人討論需求後,覺得可以給女兒多一點土地,媽媽跟兒子只各拿20%持分。
來源:引自 111.03.1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