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租客結束經營,把廠房留給地主,是否會產生稅務成本?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這類行為視為買賣的一環,應按買賣稅率,課徵6%契稅。
一位地主張小姐最近向稅務局詢問契稅事宜,她近日要出租土地,承租人跟她商量,未來打算在當地經營工廠,租約到期後,廠房可以歸地主所有,商量要直接以張小姐為建造起造人。
稅務局表示,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若承租人是自己為起造人,那麼在取得使用執照時,不會有課徵契稅的問題。
不過在本例中,雙方若約定以地主為起造人,未來也約定由地主取得使用執照,稅務局認為,實質可認定為,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條規定,準用關於買賣的規定。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應申報繳納契稅,其中買賣所適用的契稅稅率為6%。
來源:引自 111.03.1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