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劃入區段徵收範圍後,地主卻在領回補償前過世,繼承人要留意遺產稅議題,北區國稅局表示,待領取抵價地的價值,應計入遺產總額當中,課徵遺產稅。
官員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所持有的土地,若被政府辦理區段徵收,所有權便已歸徵收單位所有,如果在領取抵價地前死亡,名下便沒有土地遺產,而是留有未來「領取抵價地」的權利。
因此在上述的樣態中,官員表示,這筆遺產比起土地,更接近《遺產及贈與稅法》當中所訂,具價值的權利項目,應申報及課徵遺產稅。
舉例說明,桃園市日前有位王女士過世,繼承人去年申報遺產稅時,列報四筆土地為農業用地,因此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但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四筆土地的農地農用證明書,所載的所有權人竟然是桃園市政府,細查才發現這幾塊地皆已在王女士生前,被桃園市政府區段徵收,王女士也申請領取抵價地。
本案的關鍵差異在於,若以土地公告現值來看,該四筆土地的公告現值合計為2,206萬元,但是後來發放的抵價地,權利價值卻達4,572萬元,官員表示,調整計算之後,對此案核定補徵遺產稅457萬元。
官員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所被徵收的土地,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為止,雖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其所有權已歸徵收單位所有,應改將徵收單位核發的抵價地權利,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就實務上而言,官員表示,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會另外提供「核定發給抵價地」的通知函,並載明相關權利的金額,可據此申報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來源:引自 111.03.1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