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從事實質投資,達一定條件可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企業,適用這項優惠時,應留意兩項日期,第一是投資日,第二是投資金額支付日,兩日期都要在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才能適用。
為鼓勵企業以盈餘投入實質投資,產創條例明定企業自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稅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在當年度盈餘發生次年起三年內,以盈餘實質投資達100萬元以上者,投資金額可在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稅時,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所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所謂盈餘發生次年起三年內,包含投資日以及投資金額支付日,都要符合,才能列入減項。
舉例來說,甲公司的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其中購置機器設備總價300萬元,分為兩期付款,分別為訂金100萬元,餘款200萬元,由於投資日(交貨日)及付款日不同,在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時就要留意日期。
由於是109年度(2020年)盈餘,必須在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投資才算,也就是要檢視投資日及付款日,是否都在2021年至2023年之間。
若甲公司的投資日是在2020年12月,明顯不在前述符合規定的投資年間,這項投資將無法作為109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
假如甲公司投資日在2022年4月,即符合規定,但要再進一步檢視投資金額支付日期。若訂金100萬早在2020年11月就支付,就無法列為減項;剩餘的200萬餘款在2022年4月交貨時支付,符合規定期間,200萬元即可用來減除。
若甲公司投資日、以及訂金、餘款支付日都在規定期間,總額300萬元就可全數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來源:引自 111.03.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