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後,要留意稅務規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合併後存續公司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在列報以往年度虧損時,僅限公司本身帳載虧損,不能申報減除消滅公司以前年度虧損。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時,可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累積虧損」。但國稅局也發現,合併後存續公司在申報未分配盈餘時,常會錯把消滅公司以往年度帳載的累積虧損數列為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導致申報錯誤,提醒企業留意。
例如,甲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餘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累積虧損2,644萬元,經查發現,是甲公司2020年11月30日發行新股併購的合併乙消滅公司以前年度帳載虧損的金額,甲公司本身截至上年度決算日止並無帳列累積虧損數。國稅局核定這筆乙公司虧損數不能自甲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被補徵未分配盈餘稅。
來源:引自 111.03.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