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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年度房地稅 從遺產扣除

過世家人名下留有不動產,台北國稅表示,其死亡年度的地價稅與房屋稅,可以作為遺產稅計算時的減項,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率,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舉例而言,黃先生於去年3月1日過世,遺有台北市五筆房屋、十筆土地,當年原訂應繳納年房屋稅40萬元及地價稅60萬元,繼承人在申報黃先生遺產稅時,可以將前述應納未納稅捐,依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率,計算扣除金額。

其中地價稅課稅期間為同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黃先生在2021年3月1日過世,將應納地價稅額60萬元,按生存期間來計算(60天/365天)後,可得出應納未納地價稅98,630元,得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房屋稅則要留意課稅期間跨年度,官員表示,該期房屋稅的課稅期間為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應納房屋稅額為40萬元,按生存期間來計算課稅期間占比(244天/365天),換算可得出應納未納房屋稅為267,397元,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官員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時,可將死亡前應納未納地價稅與房屋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時,不過須留意上述二稅的開徵期間不同,因此計算方式有別。

來源:引自 111.03.2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