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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申報營所稅 要先申請

首次委任代理人進行網路申報營所稅,留意事前申請程序,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欲委請代理人代為申報營所稅者,須於4月1日起至4月30日,向委任人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委任代理申報。

官員指出,5月營所稅申報即將開始,今年申報的是2021年度營所稅,以及202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許多企業是委請代理人代為申報,應留意事前申請規定。

對於首次委任代理的營利事業,可自行或由代理事務所,4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內,向委任人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請委任代理人代理申報,經國稅局核准後,往後年度就不必再行申請。

官員表示,由營利事業自行申請本項服務時,只要提供「委任書」給國稅局即可;至於由代理人申請的情形,則應填具「代理網路整批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請書」及「委任人明細表」,再依明細表列順序,依序檢附「委任書」並裝訂成冊後提出申請。

來源:引自 111.03.2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