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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宅贈與家人 適用優稅

土地移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則上自住用地的優惠,只適用於「買賣」移轉的情形,唯一的例外,是賣給家人的情形,即便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仍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

土增稅是以土地現值漲價幅度為稅基,依20%~40%稅率課徵,不過對於自用住宅座落基地,移轉時可享受最優惠的稅率10%。

欲適用上述自住優惠,這筆移轉須符合三要件,包括設有戶籍、出售前一年內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及地上建築產權在地主或配偶、直系親屬名下;除上述要件,適用優惠面積也有上限。

稅務局指出,從三大要件看,可知土增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僅適用「買賣移轉」,若是「贈與移轉」,就算同為自住用地,也無法申請適用。唯一例外,是家人間移轉,地主對配偶及二親之間土地買賣,如無法提出確實支付價款證明,就算名義上是買賣,也可能會被核定為「視同贈與」。

來源:引自 111.04.0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