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屋主賣房,若遇到買家簽約後反悔,而約定收取違約金等處罰,台北國稅局表示,無論後續房產是否有順利脫手,申報綜所稅時,皆應列報違約金相關收入。
國稅局近來發現一件不動產交易,徐太太與黃先生(皆為化名)在2019年間曾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來黃先生因資金周轉困難,於簽約後反悔不買,賣家徐太太依約向黃先生請求支付100萬元違約金,但黃先生覺得只是交易不成罷了,拒絕支付違約金。
後來徐太太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訴訟,歷經一年多的司法程序,最後黃先生依法院判決,在2020年間支付違約金100萬元給徐太太,此時問題來了,徐太太收到這筆違約金,要不要報稅?
官員表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契約當事人為確保順利履行契約內容,可以在契約當中載明,若其中一方未依約履約時,應給付違約金,這樣的收入雖然不會常常發生,但是仍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的規定,可以視為「其他所得」。
若確實有上述違約金收入,官員表示,還可以據實檢附相關憑證,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才是最後會被課稅的所得額,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因此,徐太太拿到的違約金,還可減除訴訟過程所發生的必要費用,官員表示,收入及費用相抵後,徐太太在2020年申報綜所稅時,列報其他所得90萬元,不過當時因為漏報此筆所得,已被國稅局通知補稅,還可能被額外加罰。
來源:引自 111.04.0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