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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賣非處方箋藥 要稅

針對藥師自行成立的藥局,高雄國稅局表示,雖然藥局依處方箋調劑藥品,不必課徵營所稅,但如果藥局另有多角化經營各類成藥及商品,仍有營業稅納稅義務,須辦理稅籍登記。

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洽詢,這位名眾剛取得藥師執照,想自行開業成立藥局,希望瞭解營業稅相關規定。

官員指出,現行法令規定,一般民眾持醫師開立的處方箋至藥局拿藥,而藥局依處方箋調劑藥品,並向健保局領取調劑費、藥品費收入,屬於藥師經營者的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此類所得既非營業收入,不涉及營業稅,因此不用辦理稅籍登記。

然而坊間藥局可能採多角化經營,官員表示,如果有兼營銷售非屬醫師處方箋的藥品或商品,除了成藥之外,還包括保健食品、奶粉等產品,其銷售性質就跟一般的買賣業無異,則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官員表示,藥師兼營銷售非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應視同一般商店銷售貨物,二者間沒什麼不同,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

來源:引自 111.04.0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