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杜「假公益,真避稅」,行政院昨(14)日於院會修正《所得稅法》與《遺產及贈與稅法》,以督促公益信託達成公益目的,且落實政府提供租稅優惠的政策本意。
為避免「公益信託」成避稅工具,導致課稅不公,法務部先前擬具信託法修正草案,對公益信託規定作出大幅變動,要求公益信託每年應支出一定比率費用做公益。
此外,信託法修正規定,信託關係解除後,這些資產也不得回到捐贈人手上,避免不當利益輸送。該草案已由行政院會通過,並送立法院審議。
蘇貞昌昨日於院會拍板修正所得稅、遺贈稅兩稅法。蘇揆表示,本次修法為配合信託法,防杜「假公益,真避稅」,督促公益信託達成公益目的,以落實政府提供租稅優惠的政策本意。
財政部表示,公益信託類型日趨多元,現行《所得稅法》及《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得享租稅優惠之受託人資格僅限「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外界時有放寬建議。
本次修正三大重點,包括強化公益信託適用租稅優惠要件、建立公益信託申報制度、建立公益信託稅捐徵免機制。修法草案明定公益信託受託人每年應辦理結算申報,就信託財產發生的收入,依規定徵免所得稅;此外,修正公益信託租稅優惠的適用要件,增訂受託人得為行政法人或符合一定條件之公益法人。
修正草案也增訂公益信託受託人,未經許可接受財產捐贈,或公益信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設立許可而溯及失效,信託財產依規定返還捐贈人或委託人之課稅規定。
本次也修正公益信託租稅優惠適用要件,增訂受託人得為行政法人或一定條件公益法人;草案也增訂已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及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財產,經受託人依信託法規定,返還委託人或捐贈人,以致有應課徵遺產稅的申報規定。
來源:引自 111.04.1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