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申報所得稅時,薪資所得可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俗稱名模條款)二擇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工具支出列報額度各自為薪資收入的3%,合計為9%,提醒民眾留意規定及上限。
會計師表示,名模條款對於高薪者較為有利,以薪資9%上限回推,至少年收入要超過222萬元,才會比採20萬元定額扣除來得優惠。
北區國稅局表示,名模條款雖不分行業類別皆可擇優適用,但應留意各項必要費用的適用規定,必須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費用是由本人而非公司負擔等條件,才能列報。
國稅局舉例,有一位納稅人甲君是金融從業人員,他在109年度薪資收入800萬元,選擇採名模條款,列報了服飾、配件、汽車修繕等費用共60萬元,申報薪資所得740萬元,然而國稅局最後認定,這些列報項目都不符規定,改用定額減除的20萬元,來認定甲君薪資所得為780萬元,補稅11萬元。
甲君的問題出在哪呢?國稅局解釋,首先在職業專用服裝費方面,是指因為工作需要所需的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其購置、租用、清潔、維護費用,才能列報。
官員指出,能否列為服裝費最基本的判斷標準,就是這套服裝能否在非工作場合穿,例如甲君購置高級西裝、名牌套裝,平常也能穿,無法視為工作所需;但假如是表演者自費購買國標舞衣,通常不會在日常生活穿,這部分花費就能列報。
第二項是進修訓練費,是指參加專業知識相關課程費用,但必須是由符合規定的機構開設,且與職務、工作或法令要求所需專業知識有關,同時也必須是本人支付的費用才能認列。
第三項則是職業上工具支出,是購置專供職務或工作上所需的書籍、期刊、工具支出,而效能非兩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8萬元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名模條款是自2019年元旦起上路,當初名模林若亞認為治裝費為工作所需支出,卻不能作為薪資扣除項目並不合理,提起行政救濟。
來源:引自 111.04.1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