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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列損 應提廢棄事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報廢已達耐用年數的固定資產,應有毀滅或廢棄事實才可列報損失,在國稅局查核時,公司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例如廢棄過程的影片、相片、雇工清潔費用憑證等資料,以供核實認定。

近來有營利事業將已達耐用年數固定資產殘值轉列損失,但國稅局查核後發現,資產僅從財產目錄除帳,實際上仍繼續使用或閒置,並非真正報廢,導致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在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打算報廢時,要看預留殘價是否有超過廢料出售收入,若殘價較高,不足額部分才可列為當年度損失;反之則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官員解釋,採平均法折舊的固定資產,是以購入成本為分子,耐用年限「+1」為分母,來計算預留殘價,舉例來說,100萬元的機器,耐用年限九年,預留殘價為100萬元除以十,每年折舊額10萬元,預留殘價10萬元。

來源:引自 111.04.2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