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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收益 先抵減虧損

財政部昨(3)日表示,企業在適用《所得稅法》盈虧互抵時,應先將投資收益抵減虧損,財政部曾在1977年發布相關解釋令,憲法法庭日前判決解釋令合憲,至於是否須將解釋令提升到法律或查核準則層級,財政部在收到司法院正式文書後,會再與法制單位討論。

憲法法庭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討論,是因為中國鋼鐵公司12年前的一件補稅案。中鋼2010年與中龍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約392億元,前十年核定虧損96億元,依據所得稅法盈虧互抵規定,申報所得額296億元。

然而高雄國稅局根據財政部解釋令,認為中鋼有轉投資收益85億元,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餘額才能作為虧損扣除額,核定中鋼僅11億元可列為虧損扣除,等於少報85億元所得,被補稅逾8億元。

中鋼不服,提行政訴訟敗訴,在2018年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日前作出判決,認為財政部函釋合憲。

不過實際參與此案的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賴永發昨日提出兩點,首先,這項規定對企業影響重大,卻僅透過一紙函釋來規範,有檢討空間。

其次他更質疑,企業投資收益免稅,但卻必須用來抵減虧損,限縮可列報虧損的空間,然而同樣免稅的舊制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在計算虧損時卻不用減除,規定不一致。

不過財政部官員回應,企業買賣舊制土地、出售股票若有賺錢,雖免計算營所稅,但若虧錢時也不能用來扣除所得額;而企業投資若為虧損,卻可用來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假如企業投資賺錢,不用抵減往年虧損,但投資賠錢時卻可減除當年度所得,等於是「穩賺不賠」,並不合理。

來源:引自 111.05.0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