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台幣波動不斷,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外銷廠商,若有因匯率變動而產生損益,必須是「已實現」情況,才能列報,若損益尚未實現,則不可列為當年度損益,在申報時必須自行調減。
中區國稅局表示,針對營利事業外匯帳戶的兌換損益,在「財務會計」及「稅務」的認列規定不同。
公司帳列的外幣存款或負債,在財務會計上需依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但是在稅務申報上,由於這筆損益尚未實現,不得列為兌換損益。
國稅局表示,根據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若僅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10月25日報關出口商品交易總金額為100萬美元,當日美元匯率為27.9元,銷貨收入入帳金額為新台幣2,790萬元,隨後甲公司於2021年12月20日先收取貨款美元60萬元,結匯匯率為27.1元,也就是實際產生兌換虧損新台幣48萬元〔60萬美元×(27.9元-27.1元)〕,這部分可在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中,列報為兌換虧損。
但剩餘尚未收取的貨款40萬美元,直到2021年12月31日仍未收取,按當日美元匯率27.5元計算,帳上會有兌換虧損16萬元〔40萬美元×(27.9元-27.5元)〕,不過這筆虧損是匯率調整產生的帳面差額尚未實現,在稅務申報時應自行調整減除,不得列報為當年度兌換虧損。
國稅局表示,由於新興科技應用與數位轉型需求持續增加,帶動全球晶片需求,以及供應鏈缺料狀況逐漸改善等因素,台灣營利事業出口貿易金額逐漸升高。
然而受疫情影響新台幣匯率仍不斷波動,也將影響外銷廠商年度獲利,國稅局提醒企業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來源:引自 111.05.3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