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發薪常有錯誤,引發勞資爭議。勞動部表示,雇主發薪頻率至少要每個月發一次,且必須指定明確日期發薪,如果雇主只說每月上旬發薪、或不固定日期發,都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可罰2萬至100萬元。
勞基法第23條之1明訂「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解釋,雇主給付工資時,在非提前預付的情況下,即使另有約定,發給工資頻率也不能低於一個月給一次,如服務業多數約定一個月發薪一次;而且發薪必須在明確日期發薪。
他舉例,若雇主只說每月上旬發薪、或是每兩個月的5日才給薪一次,一概不合法,已違反了勞基法第23條之1規定。
來源:引自 111.06.0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