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內本土疫情延燒,有企業要求應徵者必須出示打完三劑COVID-19疫苗的小黃卡或健保App才可以參加面試。對此,勞動部表示,雇主面試要求提供疫苗接種證明,必須要有依法或配合防疫政策之特別防疫規格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強迫求職者配合提供,亦不得以求職者未配合而拒絕其求職或報到。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另依就服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規定,隱私資料包括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生理資訊。
勞動部表示,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勞動部表示,雇主如因相關法令規定而要求提供各項隱私資料,則尚屬本法所稱就業所需之範疇。如違反上述規定,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來源:引自 111.06.0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