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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組織改獨資 應重新申請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合夥組織若因有人退夥,導致合夥人只剩一位,此時若要改以獨資繼續經營,應先註銷合夥組織,並辦妥當期決算及清算,將合夥組織結束後,再另以獨資方式重新申請設立登記。

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原合夥經營的商號在合夥人退夥後,能否「原地變更」,申請改為獨資組織經營?國稅局回應,不能直接改為獨資商號。

國稅局指出,民法規定,合夥是指兩人以上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因此合夥組織至少要有兩人以上的合夥人,才能成立及存續,若合夥人僅剩一人,合夥存續要件欠缺,就應該解散,辨理註銷登記,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後續若要改獨資經營,就要重新申請設立登記。

來源:引自 111.06.1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