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故解散或廢止營業時,通常會將庫存貨物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有些則會以貨物來抵償債務,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這些情況都仍視為銷售,營業人仍要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解釋,營業人解散、廢止營業後,餘存的貨物已不再銷售,而這些貨物在當初買入的時候,所支付的營業稅進項稅額,當時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當營業人將這些存貨用來抵債,或分配給股東或出資人時,貨物的所有權移轉,依據《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應按照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其中時價是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貨物或勞務的市場價格。
國稅局舉例,甲成衣公司在今年4月10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不過公司帳上還有一批成衣存貨,經過公司股東會決議,將平均分配給公司六位股東。
這批貨物含稅時價共120萬元,依規定,甲公司應開立六張發票,每張含稅價20萬元,分別交付給六位股東。
根據營業稅法規定,除了前述解散、廢止時償債、分配給股東視為銷售外,營業人如果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的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也視為銷售。
另外,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給委託人,或委託他人代銷等情況,也都在營業稅法中明定視為銷售貨物。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若因一時不察,有前述視為銷售貨物行為,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可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來源:引自 111.06.1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