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的金額,必須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的醫療支出,才能列報,但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則不得扣除。
也就是說,已經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的醫療費用,不論是實支實付的醫療險或是住院日額型醫療險,只要受有保險理賠部分,都不能列報扣除。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高先生於2021年期間因病住院,總共支付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醫藥費40萬元,其中有10萬元的醫藥費,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後,受有保險給付5萬元。高先生於辦理202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採列舉扣除申報較為有利,在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可扣除的金額正確為35萬元。
該局最後呼籲,民眾如果已經完成202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檢視有無將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費列入扣除額申報;如有,原先是採用網路申報者,可於2021年6月30日前重新更正上傳即可,或於申報截止日後儘快至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臨櫃辦理更正。
來源:引自 111.06.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