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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加盟金 應開發票報稅

坊間飲料店或美食打出名氣後,常會擴大經營、開放加盟,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到加盟金,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交給加盟業主,並報繳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許多經營美食小吃或手搖飲品等營業人,採開放加盟方式擴展客源,並提升品牌知名度,其中向各加盟業主收取的加盟金,是提供銷售型態服務諮詢、原物料或機器設備等所收取的費用,屬於銷售勞務或貨物行為,應開立發票。

國稅局舉例,營業人甲公司經營美食小吃,並對外開放加盟,不過被國稅局查到,其收取數十家業主給付的加盟金,合計高達1,000餘萬元,均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業主。

國稅局除了對甲公司短漏報銷售額,補徵營業稅額70餘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對甲公司擇一從重處罰。

來源:引自 111.06.2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