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昨(29)表示,營利事業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兩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好申報書以及附上退抵稅款及其他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如果有須繳納稅額,要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如果超過期限未申報,將被罰1,200元至1.2萬元罰鍰。
台北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未超過報繳期限30日內,每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滯納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1,200元,最多不得超過1.2萬元。
來源:引自 111.07.0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