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申報員工的伙食費免稅限額應包括加班誤餐費,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營利事業,帳上支付伙食費,屬有限額的目,台北國稅局解釋,公司支付給員工的伙食費,每人每月在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的所得,超過2,400元的部分應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並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員工350人,實際供給膳食費用988萬元,不過甲公司又在其他費用項下,申報加班誤餐費190萬元,依照甲公司的員工數量,申報伙食費的限額為1,008萬元,因此甲公司列報超限的170萬元不能當作伙食費補助,核定甲公司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4萬元。
來源:引自 111.07.1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