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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開雲端發票 創三贏

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給我國自然人,自2019年起應開立雲端發票,根據財政部掌握,目前共183家境外電商辦理營業稅籍登記,扣除48家未營業後,已有122家開立雲端發票,其中包含大型業者像是Apple、Amazon、Google等,開發票占營業中比率達九成以上。

財政部自2019年起要求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並給予一年輔導期,自2020年起逐步開罰。

截至最新統計,總計183家已辦理稅籍登記的境外電商中,有135家仍在營業中,其中122家已開立雲端發票,已有九成以上符合規定,尤其大型業者都已開立發票,有助財政部掌握數位經濟網絡,對消費者而言中獎機會也增加,近年財政部公布的統一發票中獎清冊中,不乏Apple、Google開出的大獎發票。

財政部提醒,境外電商營業人,若銷售電子勞務給我國境內的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新台幣48萬元,應申請稅籍登記,並開立雲端發票,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舉例來說,常見境外電商銷售給境內自然人有兩種情況。第一,是銷售勞務實體使用地點在我國境內,例如消費者透過訂房網訂房,或是透過平台購買演唱會或展覽門票,只要旅館、演唱會、展覽的使用地點在我國境內,不論購買人是否為國人或境內居住者,都屬於境外電商銷售給境內自然人範疇。

第二,銷售的勞務無實體使用地點的話,例如購買貼圖、線上遊戲、下載音樂等,若消費者為我國境內居住個人、使用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安裝地在我國境內、使用手機號碼國碼為我國代碼886、帳單地址在我國境內或使用境內銀行帳戶付款等,也都屬於銷售給境內自然人範疇。

財政部提醒,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額若達到起徵點,卻未辦理稅籍登記,可依營業稅法規定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境外電商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是否達到稅籍登記標準。

此外若有短漏開發票狀況,營業人可在未經檢舉及調查前,盡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補辦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

來源:引自 111.07.1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