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期修正菸酒稅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將查屬故意違章狀況區分出來,給予較高裁罰倍數,一來讓裁罰更為合理,二來希望藉此遏止納稅人故意違規逃漏。
根據《菸酒稅法》第19條,納稅人如有逃漏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情形,除補徵稅捐外,還可按補徵金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而「裁罰倍數參考表」就是用來給予稽徵機關有一致、客觀的標準可參考。舊版菸酒稅裁倍表,單純就菸酒稅法規定各種違章樣態訂定裁罰倍數,新版裁倍表則針對各項違規逃漏行為,新增屬故意為之者,給予較重裁罰倍數。
例如,原未辦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菸酒出廠者,應處二倍罰鍰,修法後新增屬故意未辦登記者,可處2.5倍罰鍰。國外進口菸酒未報繳菸酒稅、短漏報應稅數量,原按所漏稅額處一倍罰鍰,修法後新增若查屬故意,罰鍰提高到二倍。
來源:引自 111.07.1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