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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 分開報稅有條件

分居中夫妻即使採用分別財產制,綜合所得稅未必能分開申報,南區國稅局昨(20)日表示,夫妻想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原則上必須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經獲准後,才能各自辦理結算申報以及計算稅額。

而兩種可以辦理分別申報的情形包括,分居達六個月以上,以及一方因家暴已取得暫時或通常保護令。

根據《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的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夫妻各類所得,如果是結婚或離婚的當年度,夫妻雙方可選擇要合併或是分別申報。

但南區國稅局指出,如果是分居中還未申請離婚的夫妻,想分開申報所得稅,則須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的規定,或是其中一方取得法院核發保護令,上述兩種情形夫妻在還沒離婚的情況下,所得稅可以分開申報。

舉例來說,甲先生與太太因感情不睦分居,並各自辦理201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雙方在申報書勾選分居且註明各自申報的稅額,事後南區國稅局以甲先生不符合各自辦理申報規定為由,分別向夫妻開單補稅。甲先生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已在2016年向法院聲請分開財產制且確實分居,所以與配偶應該可以分開辦理結算申報。

經過復查審理後,發現甲先生和太太是自行約定分別財產制,並不是法院宣告符合《民法》的「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規定,因此駁回甲先生的復查申請。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依規定不論夫妻採用哪種財產制度,都應依法合併申報課稅。另外,分居中的夫妻,只有在已取得法院相關裁定的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才有適用,假設案件正在法院進行審理中,尚未下裁定,就無法分別申報。

來源:引自 111.07.2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