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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訴訟 須委律師代理

桃園市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不服,依法申請復查,仍不服欲提起訴願,如無法親自處理,可以書面委任親屬為訴願代理人,但經訴願後仍不服,訴訟代理人應具備律師或會計師資格。

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時,除由本人親自為之外,依《訴願法》第3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可以委任與本人有親屬關係者為訴願代理人,代理本人為一切訴願行為。然而經訴願後仍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時,將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規定,只能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具有律師或會計師資格的親屬擔任訴訟代理人。

桃園市地方稅務局指出,因為特定的訴訟行為具有高度的技術性,為了使訴訟程序能有效率地進行,並保障當事人權益,因此規定必須有專業法律素養的人才能擔任,所以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在稅務或專利事件,除委任律師外,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也可委任會計師、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

來源:引自 111.07.2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