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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創條例抵減 二類不適用

《產業創新條例》日前修正兩重點,分別是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所需具備要件及用詞定義,和修正投資抵減「當年度」的認定方式。

高雄國稅局昨(27)日提醒,常見的兩種不適用投抵的情形,分別是一、雲端服務租用;二、因導入智慧化而進行的教育訓練費用,提醒企業申請抵減時留意。

高雄國稅局指出,先前產創條例第10條之1之子法規「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簡稱:抵減辦法),將原有智慧機械及5G的投資抵減延長至2024年12月31日;並新增「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

高雄國稅局說明,抵減辦法修正兩大重點,一、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所需具備要件及用詞定義,以辨識、保護、偵測、回應及復原等五大功能內容,明定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所需具備的要件及用詞定義,並排除安裝在個人電腦防毒軟體或防火牆產品或服務的適用。

二、修正投資抵減「當年度」的認定方式,高雄國稅局指出,投資抵減的當年度改以「交貨」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的年度認定。

另外,企業在購置項目中常出現疑問,雲端服務租用和因導入智慧化進行的教育訓練費用是否能適用抵減辦法,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產創條例第5條規定,月租的雲端服務非屬融資租賃範疇,因不屬於向他人購買、融資租賃取得、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的購置種類,因此不適用抵減辦法。而教育訓練費用,雖然訓練內容可能和購置的智慧機械或5G系統相關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相關,但教育訓練項目不在抵減辦法範疇內,也不適用抵減辦法。

高雄國稅局提醒,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企業,可選擇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所稅額,或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營所稅額,不過抵減金額不能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

來源:引自 111.07.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