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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職賣屋適用優稅 三要件

房地合一稅針對臨時調職影響置產規畫,設有「排除條款」,可免課重稅。不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因調職出售持有五年以下房地,必須符合三要件,包括完成戶籍登記、實際居住、無出租營業等情形,才能適用較低稅率20%。

房地合一2.0是為了遏止炒作,為避免錯殺無辜,財政部針對非自願因素而必須交易持有五年以下房地者,符合一定條件,可免落入重稅範圍,仍可以20%計算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最常遇到的情況是調職。國稅局提醒,財政部公告明定,必須是個人或配偶,在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並辦理完成戶籍登記,在該房地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後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須離開原工作地,才能適用。

國稅局舉例,甲君2018年10月在桃園工作並購買房地,2021年7月被公司調派至新竹,因而出售名下房地,甲君以調職適用稅率20%報繳房地合一稅,但國稅局指出,甲君本人或配偶均未曾在該房地辦理戶籍登記,且將房屋出租,顯然不符要件,改以持有逾兩年、未逾五年稅率35%核定並補稅。

實務上也常見民眾購買預售屋,原本等交屋後要入住,後因調職而出售,原以為可適用較低稅率,但國稅局同樣會認定為無設籍、無實際居住,導致無法適用較低稅率,納稅人在出售前,記得留意是否符合較低稅率適用要件,以免權益受損。

除了常見的調職因素外,財政部公告的非自願因素中,還包含因遭他人越界建屋、依法遭強制執行、因重大疾病或意外需支付醫藥費、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家暴相對人、未經同意遭他共有人出售共有部分房地,或因無資力償還繼承房地抵押貸款的本金及利息等情形,也可適用較低的20% 稅率,報繳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為抑制短期不當炒作不動產,推出房地合一稅2.0,自去年7月1日起上路,修正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稅率持有期間,交易持有兩年內房地,稅率45%,逾兩年未超過五年,稅率則為35%,超過五年以上才能適用20%以下稅率。

來源:引自 111.07.3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