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如果有對外售票、收取費用,營業人或演出人應在演出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票券驗印、納稅保證及娛樂稅徵免手續,並在演出結束五日內申報繳納娛樂稅及繳銷剩餘票券。
近日發生一案例,多家學校的旗隊社團共同舉辦聯合公演,舉辦方以買門票抵用飲料和餐費的收費方式,基隆市稅務局指出,因為有實質收費行為,舉辦方負責人仍應在舉辦前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基隆市稅務局指出,臨時舉辦各種娛樂活動,都要依《娛樂稅法》第8條規定,如臨時舉辦的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仍要在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未依第8條規定辦理者,依法處以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另,如果娛樂活動不屬於公演、演唱會等臨時類型,娛樂稅代徵人應按規定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來源:引自 111.08.0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