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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資所得 稅局查得到

民眾如果因投資境外理財工具而取得海外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王瑞鴻昨(1)日提醒,目前國稅局可透過CRS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投審會通報資料等查詢個人海外所得,另外,已在海外繳過的稅可抵個人最低稅負,但以加計了海外所得而增加的最低稅負為限。台北國稅局日前指出,投資海外基金、債券及股票等,或是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配息、出售或轉換的利得都屬於海外所得,應依規定申報。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先生在申報202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並未將海外所得申報,不久後甲先生遭查獲,未依規定申報當年度出售的境外股票交易所得,一共新台幣1,075萬元,甲先生主張稽徵機關未提供海外所得資料導致漏報。國稅局官員說明,雖然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但納稅義務人也要依實際交易收支情形,自行併入基本所得額申報,國稅局除補徵甲先生基本稅額97萬元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處罰。

王瑞鴻提醒,國稅局可以利用CRS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投審會通報資料等方式,查詢個人海外所得,因為海外所得只要超過新台幣50萬元,金融機構須將資料通報給國稅局。

另外,因為最低稅負制是針對免稅所得加徵補充性稅捐,如果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上的申報戶,國稅局會將基本稅額和應繳納的綜合所得稅額比較,兩者中哪一稅額較高,就以該稅額繳納。而海外已繳過得稅可扣抵基本稅額,但不能扣抵綜合所得稅額,且扣抵金額以加計海外所得而增加的基本稅額為限。

來源:引自 111.08.0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