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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稅額扣抵 常見兩錯誤

台北國稅局昨(8)日表示,營業人在申報進項稅額扣抵常出現兩大錯誤,第一,貨物售出之後如果有瑕疵,營業人之間約定退貨或折讓的營業稅額,應依規定在退貨的當期稅額中申報,第二,不屬於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不可申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在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將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

官員指出,不少營利事業在申報進項扣抵時,被查獲在當期無進貨事實,其中,貨物已經退回賣方,營業人卻申報是常見的錯誤。

不過,如果情況發生在營業人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剛好該筆交易發生退貨,之後也未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且經調查後無漏稅情事,則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不會被補稅處罰。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在2022年1月向乙公司購買營業用機具一批,乙公司也依規定開立銷售額新台幣100萬元、稅額5萬元的統一發票,不過因機具出現瑕疵,於是甲公司在同年5月退貨機具並出示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給乙公司,而甲公司購買時支付的進項稅額因故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也未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因此不會被補稅處罰。

另外,國稅局官員指出,營業人常見的另一錯誤是,將不能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

曾有一案例,L公司會計張小姐將張姓負責人交際應酬所取得的進項憑證,銷售額28,000元,稅額1,400元,與所購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憑證,銷售額45萬元,稅額22,500元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L公司將不得扣抵的進項費用及固定資產憑證虛報進項稅額,涉嫌違章。

台北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已申報進項扣抵稅額,但貨物卻發生退出或折讓情形,營業人可以在未經檢舉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來源:引自 111.08.09 經濟日報